今天是09月1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
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
夫妻一方可否就其个人名下的投资款单独主张
  作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依据婚内财产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亦可以就其名下的债权单独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双方的行为符合合同转让要件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的转让,产生合同主体变化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煱盖椋氦   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上海梦都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梦都中心”)为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余某。1993年1月30日,王某与余某签订协议...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
婚前购房如何认定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
离婚隐匿婚前财产 离婚后发现被判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 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
属《婚姻法》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
婚前房升值 离婚时想分割 法院:不属共同财产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   原告马某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2万元。法...
法官提醒: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2月2日电(记者顾烨)江苏无锡一女子在离婚时主张,由于婚后房价急剧上涨,所以虽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但其增值部分应作为进行分割,近日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仍然应归本人所有。 张某与王某2006年结婚,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09年8月约定,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王某...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