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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陈权(男)与黄敏(女)于2006年10月登记离婚,因婚生女由黄敏直接抚养,双方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支付房屋首期款而向陈亮借支的债...
夫抵押贷款;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分析」   本案虽是借贷纠纷,但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抵押关系,三是共有关系。   借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案件争执的焦点是抵押合同的效力与债务是否属于共有。在案件的处理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抵押合同经过合法登记是有效的合同,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共同的债务。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 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 万元。直至去年9 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应该是指合同之债。只有合同之债才存在使用什么名义负债的问题,侵权行为谈不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的问题。   如果侵权行为也可以计较是个人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那么当一个丈夫打人时说“我以我夫妻共同的名义打你”,你就相信他是夫妻共同名义吗?那么丈夫打死人了妻子也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责任。因此仅仅有...
夫妻离婚债务的清偿
  导读: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知识...
分居夫妻的赡养债务 离婚也要共承担
  2007年张某和李某结婚。由于没有条件购置婚房,张某在婚后与公婆同住。2009年底,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赌气搬回娘家居住了半年。在此期间李某的母亲身体一直不太好,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李某为了给母亲治病不仅搭上了全部存款,还借了3万元的外债。张某得知婆婆住院,并没有去病床前伺候,这让李某怒火中烧。   2010年7月,李某的母亲身体康复出院后,对张某心灰意冷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
儿子媳妇欠债不还 寡母只好诉至法院
  张生和妻子江某为了购买、装修房子,向张生的父母借了20万元钱,但直到他们离婚也没有还上。两人离婚后不久,张生的父亲去世了,而欠条上债权人的名字写的是张生的父亲,江某以此为由拒绝向张生的母亲还钱。张生母亲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01年,张生和江某刚结婚不久,很想有套自己的房子,两人在2002年至2005年间,先后向张生的父亲借了20万元钱。当时欠条上债权人写的是张生父亲的名字,债务人写的是张生的名字...
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误
   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指出: 你院鄂法(1985)2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所提出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
丈夫身患绝症欠债3万余元 离世后妻子被判还债
  身患绝症的肖先生,明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却还揽下为他人办理车辆驾驶证的活,结果收取他人钱财又无能力办成事,致使自己撒手西归后,留下一身债给年轻的妻子。4月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亡夫生前所欠债务由妻子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8年12月,黄女士听说在某公司工作的肖先生能够帮人不通过考试办到车辆驾驶证,便托人找到肖先生,先后两次交给肖先生34500元,托他办理十本驾驶证。其实...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适用
  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其原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无效(如赌博后写下的欠条)。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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