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欠李某的劳务费是否为张某与文某婚前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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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款,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之后,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共同...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
连振文诉盛业虎、韦岩峰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原告连振文。
被告盛业虎。
被告韦岩峰。
被告盛业虎与被告韦岩峰原为夫妻。 2003年9月25日,韦岩峰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盛业虎离婚。2003年12月25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法民一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韦岩峰与盛业虎离婚;二、离婚后,韦彦希由韦岩峰携带抚养,盛业虎无须支付抚养...
李阳为了日子过得好一些,我打算做点小生意,就向妻子父母借钱,借条上签了他自己的名字。李阳老婆知道这笔钱借来是干什么的,也知道借了多少钱,请问这笔钱是否可以让老婆来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果李阳能够证明该经营收入已经转化...
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有误的债务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明确: 你院兵团分院所属阿勒泰地区巴里巴盖垦区法院于1988年7月受理了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一案,并于同年八月以被告高锦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为由,将案件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得知,巴里巴盖垦区...
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8月1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院川高法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
(1)如果夫妻财产是法定财产制,则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清偿。 (2)如果夫妻财产是约定财产制,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当事人明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