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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浅谈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
丈夫向“二奶”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
彩票中奖奖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多年,并于 2000年1月20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张某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其夫李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万元,扣除税收,李某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张某认为,该奖金获得之际,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张某重新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给付彩票...
离婚所涉及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中律网法律咨询:离婚所涉及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如今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日益增多,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针对不同情况应具体分析。   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 (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产权之后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
离婚了,对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怎么分?
阿秋与冬冬的离婚案进入二审后,阿秋对自己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向审判长袁月全法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阿秋说:当初入股这家公司时,我以自己的名义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占该公司全部股份的5%。这5万元钱是与冬冬结婚后我们共同的积蓄,经冬冬同意我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的。5万元付出之后就不再是现金了,它已经转化为对这家公司享有5%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冬冬公平地分割,应当是各人分得2.5%的出资额,而不是各...
一方转移财产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手法之一:私下变卖
  2003年夏天,某女士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爱女。这个女士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2004年1月,丈夫又不知所往。   当这个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诉状之后立刻将家里的房子、汽车都卖掉了。最后,这个女士放弃追查这些财产,也没诉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她对...
房产证写子女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因此,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上显示子女是房产所有权者。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的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中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1、2000年,李先生与朱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   2、在李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前,李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属于公有住房,李先生对其享有使用权。   3、2004年房改,李先生取得该处公有住房的所有权。   4、2009年该处房屋动迁,但在动迁之时,因李先生与朱女士一直感情不和,也产生离婚之念。但此时该房屋面临着动迁,所获补偿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   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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