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9月0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难点问题。随着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样化,财产种类也呈现多样化、非现金化的特点。另外,目前我国对公民的收入和财产监控体系尚不够完善,因此,离婚时无论是证明财产的准确数额,还是证明财产的去向,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û有具体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对家庭财产的数量与去向缺少准确了解,因此在主张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于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一、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
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财产收益的分割
  [提要]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离婚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就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屋、股权、知识产权收益、复员费和转业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养老金等类型财产的分割处理方法作了论述。供参考。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范Χ的界定,较为疑难繁杂。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纠纷的化...
军人转业的复员费离婚时的分割
  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股票、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依最高法司法解释
  一、1999年,我与男友同居,住在我买的房子里。我们一直û有结婚,最近我发现他与其他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请问我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能够得到支持吗?法院会判决房子为共同财产吗?   答:对于你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普遍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方式越来越普遍,且投保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便成为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一下粗浅的个人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一、与人身保险利益相关的概念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程男与顾女1997年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程甲。2006年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顾女单λ证明其月收入为750元,程男认为证明不实,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余元。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   案例二:张某欠某公司原料款13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
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能否分割
  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但是尚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尚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相关案例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
略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摘 要】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均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忽视了对原则的制度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给执行带来困难等等,本文就此简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
夫妻财产分割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当夫妻离婚,面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减少、降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此外还增加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变化的...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