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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公证能否逃避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6 ℃

      案例:张某在和王某结婚前,因其双方都有不少积蓄,为了慎重起见,双方遂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后不久,双方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各自偿还。离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自己的20万元的债务。原来这笔债务系王某做生意向李某所借。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债务各自偿还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原因在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由哪一方的名义所负,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时由一方分得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由此看见。即使双方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做了约定,也难以预防承担共同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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