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多分财产虚构债务 案例介绍:离婚才三个月,就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离婚时为多分财产虚构债务
案例介绍:离婚才三个月,就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这笔债务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以夫妻一方涉嫌虚构债务为据对夫妻...
案情 张连军欠王士福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连军(男方)与李俊英(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连军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张连军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
案情
张连军欠王士福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连军(男方)与李俊英(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连军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士福多次向张连军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过后,王士军又找到张连军家,张连军的妻子李俊英说自己已与张连军离婚,要钱...
对于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于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作...
如何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
男方出轨离婚债务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时指《中华人民共和...
在孙某和钟某两夫妻第三次诉讼离婚期间,孙某的朋友赵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状告孙某于2012年6月25日借其20万元,现拒不归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赵某提供了借条及催款通知书,并称这20万是其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步行至孙某经营的店内交给孙某用于店面装修的。孙某对赵某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诉称涉案借款的用途为: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孙某和钟某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12年7月20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
婚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是由双方承担按揭款,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以还款行为改变其物权属性。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对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
夫妻债务处理原则:
合法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