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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你还是需要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要帮助对方吗?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离婚时还有帮助对方的义务吗?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应视为各自能够独立生活,有困难一方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否则离异时对方不承担扶助义务。   (2...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
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亟需完善
  在不久前上海市公证协会开展的“公证服务月”活动中,老年再婚夫妇公证遗产独立的情况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上升,单身老年人逐渐成为一支庞大的社会群体,老年人再婚以及婚后的房产、继承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多。赵老先生原本居住在安福路,1995年安福路房屋动迁,赵老先生和妻子等人被安置到罗秀路的房屋内居住,2001年妻子去世。2005年,赵老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的户口迁入罗秀路的房屋内...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例
  为讨回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殷某将前妻欧某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该房屋产权证的确登记在殷某名下,但是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驳回了殷某的诉讼请求。日前,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去年9月,殷某与欧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共有的三处房产作出明确的分割协议:第一套归殷某、第二套归欧某及女儿,第三套房屋归一家三口共有,并约定将该套房屋作出售处置,所得房款以现金分割。   协议离婚...
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要件
  摘要: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
夫妻财产约定诉讼效力如何
  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财产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关于夫妻财产理念的“进口”及对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强,夫妻为避免婚姻过程中或者离婚过程中产生财产纠纷,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看下面一则案例:赵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学时期的同学,双方多年无联系,各自读完大学,各自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在网上相...
夫妻离婚争夺财产 男子伙同亲属做假借条被判刑
  夫妻离婚时,为争得更多的财产,丈夫竟然主动给亲属出具假借条打官司,不料机关算尽,仍被发现。21日,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对该男子及其亲属判处刑罚。   现年36岁的孙小虎,2007年在上海认识同乡何娅娅,两人互有好感,于2009年国庆节回到阜宁老家办理了结婚手续,并购买了一套价值47万元的商品房。   因为没有生小孩问题,夫妻俩产生矛盾。2011年12月,何娅娅将孙小虎告到阜宁县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是简单提及,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忽视这种差异性,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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