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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被判还债 父债子还非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7-07-29 21: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5 ℃

  丈夫因病身故,留下债务,是“人死债灭”?还是“子债父还”或“丈债妻还”?8月15日,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妻子返还租客保证金及租金20万元。

  尚未营业租赁的房屋已被拆

  2014年5月,郑州的张先生因病去世。几天后,一名叫刘某的中年男子拿着一份租赁协议找到张家,要求张先生妻儿返还其保证金及租金。

  刘某说,2013年9月24日,他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将一处3200平方米的房子租赁给刘某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如政府用地需要搬迁,张先生需提前3个月通知刘某。

  “签了协议后,应张先生要求,我于2013年9月24日、10月12日向他支付了20万元租金和保证金。”刘某说。

  2014年1月份,刘某得知租赁的房子被拆迁,这让尚未正式开始营业的他很是郁闷。

  在听到张先生去世的消息后,刘某遂要求张家返还他的保证金及租金。

  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和儿子小张表示,张先生已去世,他们不愿承担这笔债务。

  2014年6月4日,刘某将李女士和小张一同告上了法庭。

  妻子放弃财产继承仍被判还债

  刘某说,由于房屋拆迁,自己没有享受到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张先生违反了双方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如政府用地需要搬迁,张先生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的义务,应承担各项损失。

  张先生生前有别墅和房子各一套,还有汽车等财产,张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当承担返还其租金、保证金并赔偿其损失的义务。

  李女士表示,在张先生患病期间,她和儿子举债为其治疗,其去世后没有留下遗产,他们放弃对财产的继承。

  李女士还提出,刘某并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张先生支付40万元租赁款,刘某存到张先生卡上的20万元与本案无关,是其偿还张先生的借款。

  法庭上,小张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张先生遗产的继承。

  XX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刘某提交的信用社存款凭条证实,张先生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了原告保证金及租金20万元,故该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协议生效后原告刘某并未实际使用该厂房即被拆除,故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对张先生收取原告的租金、保证金负有偿还义务。遂一审判决李女士返还刘某保证金和租金20万元。

  不继承财产 则父债不用子还

  主审法官就小张是否应承担该笔债务进行了说明。法官认为,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而民间说的“父债子还”并不是天经地义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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