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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儿
发布时间:2017-06-28 09: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3 ℃

  在婺城农村,不少老人有着根深地固的观念——由儿子养老并继承自己的遗产。如今,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年轻一代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认可这一观念。男女平等意识,女儿和儿子对父母有相同的赡养义务、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等法律规定,渐渐深入人心。

  正是这样新旧观念交迭之下,2013年初,婺城某农村发生了一起因父子三人遇同一起车祸身亡引发的遗产争夺案。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法庭助理审判员兰某某在媒体上以该案为例,解析了《继承法》相关的法律内容。

  父子三人一起死亡,遗产继承起纠纷

  58岁的张某是婺城某农村村民,与妻子刘某育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和女儿都先后结了婚,也各自有了孩子,只有22岁的小儿子未婚,与父母同住。2012年年底,张某拆掉了四间老宅,张罗着盖新房。2013年春的一天,为了进城购买盖新房的材料,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与大儿子、小儿子一起进了城。途中,因张某驾车不慎,客货车不幸翻落山坡,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车辆也完全报废了。

  张某去世时,他名下有存款16万元。之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4月11日,张某的女儿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解决三个问题,明确各亲属继承份额

  在审理该案时,法官兰某某首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张某女儿对张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二是如何确定死者张某的遗产,也就是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三是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即遗产分配问题。

  在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后,该案作出了判决:张某的8万元遗产,由妻子刘某继承4.33万元、女儿继承2万元、大儿媳继承1.33万元、孙子继承0.33万元。

  那么,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究竟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得到明确?法官兰某某一一进行了分析。

  死者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第一个问题,张某女儿对遗产有无继承权?可以肯定的是,因为死者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同时,《继承法》还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具有均等的继承机会。因此,张某女儿对其父亲——死者张某的财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夫妻一方死亡,须先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法院应如何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首先要明确的是,遗产范围是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要严格与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因生前无其他约定,该案张某名下的16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即8万元分出归妻子刘某所有,其余的8万元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

  不确定死亡顺序,应推定长辈先死亡

  在第三个争议焦点“如何确定继承的份额,即遗产分配”问题上,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由此看来,在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下,确定各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焦点就转到了“张某和两个儿子的死亡先后顺序,即确定他们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这一问题上。那么,在三人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此可以推定,该案中张某先死亡。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共同继承。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又未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可见,张某的8万元遗产首先均等分割由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共同继承,每人各得2万元。其中,大儿子继承的2万元遗产因为没有其他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万元分出归大媳妇所有。其余1万元作为大儿子的遗产,均等分割给他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刘某,每人各得0.33万元。小儿子继承的2万元由母亲刘某继承。据此,刘某共继承4.33万元。

  另外,法官兰某某作了补充说明,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还存在特殊情况。这个特殊情况是指: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义务,或担负主要生活费用。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作为多分遗产的原因,应当包含继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生活的照顾与关怀、生病时的照料等内容。

  最后要说的是,我国《继承法》有“遗嘱在先原则”,即在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立过遗嘱,只要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应按遗嘱分配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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