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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应向“死”而“生”
发布时间:2017-06-15 23: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6 ℃

  自1985年我国出台“继承法”,至今将满30周年。前不久,桂城江滨社区举办了一场《继承法》讲座,吸引了一百多名街坊追捧。立遗嘱可谓是人生的一件大事,遗嘱究竟要怎么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何避免财产纠纷影响家属和睦等这些问题,渐趋成为市民关心的焦点话题。

  现状

  未立遗嘱引发财产继承纠纷

  此次《继承法》主讲人是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李兰律师,她经常深入南海一些村居开展法律咨询,为街坊服务。李兰说,走访后她才发现很多人都来咨询财产继承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与房屋、土地等财产分不开。

  前些日子,在江滨社区李兰就接触了一个比较典型的遗产纠纷案例。本地人高先生(化名)于二年前去世,留下二套宅基地房产,其中一套是小户型,面积约70平米,另一套面积约100多平米,一直由儿子在内居住。

  按现有的继承法,共有三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高先生生前并未立遗嘱和签遗赠抚养协议,那他去世后,便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他的个人遗产。

  当时有权继承高先生遗产的有四个人:年迈的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按正常情况,四个法定继承人将平均分配二套房产。高先生妻子将100多平米大房分给儿子,70平米小房留给女儿,然而高先生儿子不愿意这样的分配,多次阻挠妹妹重建房子,引发家庭纠纷。“儿子当时的做法使得他得到的合法权益越变越少,最后还在遗产分配上吃了亏。”李兰介绍。

  国人立遗嘱意识普遍滞后

  尽管前来咨询的街坊很多,但李兰坦言,真正去立遗嘱的人并不多。家住桂城潭头村的李伯,夫妻俩已过花甲之年,名下拥有一套二层楼的房产。说起立遗嘱,李伯挥挥手明显有些忌讳,“财产本就不多,没这个必要。”李伯觉得二老百年归西后,房产自然是传给了二个女儿,至于怎么分配和安排,由她们自行商定,现在不用考虑这么远。

  今年刚退休的强伯,早些年在狮山开办了一间规模较大的工厂。强伯退休后,工厂交由儿子打理,如今生意如日中天。对于身后财产问题,强伯同样表示不担忧:“女儿嫁出去了,就一个儿子,财产肯定是归儿子。”

  “很多人没有这个意识,这跟国人的传统思想和法律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李兰说,在立遗嘱上,东西方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人法律意识很强,提前找律师立好遗嘱,而且是保密性的,只有立遗嘱当事人和他的律师知道,更重要的是在西方国家还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律师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而在我国,目前仍有不少人感觉立遗嘱和死联系在一起,有些不吉利,“往往是已经产生了遗产纠纷或意识到将要产生纠纷时,才匆忙找律师、找公正处立遗嘱,这其实已经比较晚了”。

  中年立遗嘱未雨绸缪

  去年中国首个公益遗嘱库———中华遗嘱库在北京挂牌,北京本市60岁以上的老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和遗嘱原件即可免费办理遗嘱登记。即便如此,创办人之一陈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让中国人“立遗嘱”这件事“很不容易”。中国人忌讳谈死,相应忌讳谈遗嘱。相对而言,西方人对这个事情看得就简单得多,遗嘱只是解决死亡后可能产生风险的预案,就像买保险。

  李兰对此观点深表认同,她举了一个例子,一位企业家在国外意外去世,他的公司一下子陷入停顿,一些参与企业管理的亲属心中各有打算。企业家的儿子正在国外读大学,由于该企业家早年离异,又没有立遗嘱处理公司及个人事宜,他的儿子立刻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知道该怎么办。

  “不要以为立遗嘱是老年人的事情,中年人也要适时考虑。”李兰认为,一个人在自己建立家庭、有了子女后就应该立遗嘱,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因为谁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发生。

  答疑

  遗嘱包括哪些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写进别人的财产无效

  李兰建议市民在立遗嘱时,首先要区分好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将别人或者国家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处分,否则遗嘱将是无效的;其次确定哪些人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然后要写清楚个人财产分配的明细,最后确定遗嘱形式。

  哪些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产纠纷村委调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

  当遇到财产继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李兰建议,继承财产的都是家人或亲属,最好以和为贵,大家可以心平气和坐下来谈,达成共识。如果撕破脸,可以请中立的第三方如村委、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还是走不通情况下,只好走司法程序,交由法院裁判。

  公证遗嘱如何收费?

  李兰觉得目前公证遗嘱效力最强,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有所降低,具体标准如下:

  ●最低收费200元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个案分析

  1

  法定继承

  子女去世未立遗嘱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顺德杏坛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社员何某于2002年3月去世,遗留下其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聚胜股份合作经济社享有的股权一份。其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其死亡。

  何某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何某甲、何某庚、何某乙、何某辛。何某辛结婚后仅生育一个女儿,即梁某甲,何某辛于1991年11月15日因病去世。何某庚与被告梁某乙结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庚于2013年8月17日因病去世。

  梁某甲因没有分得经济社的股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何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上述股权应作为何某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因何某辛先于何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提醒]

  遗产分配不一定均等不尽抚养义务少分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遗嘱继承

  代书遗嘱继承没份控告遗嘱非法

  年过九旬的老人陈某去世前曾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明代书遗嘱。其子阿甲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不合理,他应该对陈某在乐从某村的股份及分红享有1/3的继承权,以及陈某银行账户中的继承权,遂将其弟阿乙告上法院。

  阿甲的控诉理由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除见证律师外,只有一个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的继承人即何某丙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陈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支付律师费的凭证。其次,从案涉律师见证书的内容来看,只委托了小明律师一人……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陈某在去世前一年委托律师对其遗嘱进行见证,该遗嘱为代书遗嘱,依法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陈某所立代书遗嘱,有非遗嘱继承人何某丙签名,也有其委托的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上述见证人与遗嘱继承人何某乙没有利害关系,能够证明遗嘱是陈某的真实意思,判令陈某的遗产由阿乙继承并无不当。阿甲主张陈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律师提醒]

  自书遗嘱做视频律师见证最专业

  《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时最好做视频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最不主张,但如果要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上述见证人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最专业的遗嘱,则是律师见证遗嘱,这种遗嘱在国外比较常见,尤其适用于拥有很多财产的人,比如企业家等群体。值得注意的是,立了遗嘱后勿将遗嘱内容告诉子女,以免引发子女不满,继而引发家庭纠纷。

  3

  遗赠扶养

  养母与居委会签遗赠协议养女只分得1/4遗产

  相隔13年,曾女士的养父和养母胡婆婆相继去世,胡婆婆去世后不久,胡婆婆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告诉曾女士,居委会要“继承”胡婆婆的房产,这套房产由胡婆婆于1996年购买,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人是曾女士的养父。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曾女士作为两老唯一的亲人,应该在养父去世的那年,继承1/4的房产,而在养母去世后,取得剩下的3/4房产。而居委会要“继承”房产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居委会拿出了一份与胡婆婆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这份协议约定,胡婆婆入住该镇的下属事业单位敬老院,由敬老院负责胡婆婆的生养死葬,胡婆婆的一切财产包括退休工资、房屋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签订协议后,胡婆婆入住敬老院直至去逝。

  法院确认曾女士仅拥有房屋1/4的产权。理由是涉案房产本是胡婆婆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养父早于胡婆婆死亡,因此涉案房产的1/2份额应为其养父的遗产,应由胡婆婆及曾女士继承,故曾女士可继承涉案房产的1/4份额,3/4份额属胡婆婆,居委会可依《协议》取得该遗产。

  [律师提醒] 法定继承人不能签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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