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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幸去世 已出嫁的女儿也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7-06-13 09: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7 ℃

  李丙(男、23岁、已婚)系李乙(女、32岁、已婚)之弟,其生母谭某某在1994年正月去世后,其生父李甲与徐某某一直同居生活(徐某某与李甲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李丁(女、20岁、未婚)又系李甲的继女。

  2000年左右李甲在某某市购买地皮修建三层楼房一栋,2007年2月生父李甲去世,同年2月27日,徐某某与李丙、李丁及其亲友认为李乙系“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应该继承其生父李甲的遗产,李丙、李丁与徐某某三人便擅自对李甲的上列房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了该房屋的第三层归李丙、第二层归李丁、第一层归徐某某所有的分割协议,而李乙对李丙、李丁和徐某某三人分割李甲的遗产并已达成分割协议一事,之前并不知情。

  2012年上列房屋被某某市国土局征地中心拆迁安置补偿住房面积500多平方米后,李丙、李丁和徐某某仍然按照其三人原在2007年2月27日所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将其安置的住房进行了分配。李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前来委托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郑益明律师作为她代理人。

  已出嫁的女儿也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李乙虽已出嫁多年,但她作为李甲的亲生子女,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李乙有权继承生父李甲的遗产。再说,李丙、李丁与徐某某三人在李乙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2月27日擅自对李甲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分割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因李乙之前不知情;

  加之李乙在对生父李甲遗产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而李甲的遗产系楼房,不宜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况,其遗产应由李乙、李丙、李丁与徐某某共有,故李乙要求分割其生父李甲的遗产并非已过诉讼时效,李乙并有权分割李甲的遗产。由此可鉴,那些人认为“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无权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应予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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