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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应列入遗产范围
发布时间:2017-05-29 18: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6 ℃

  网络游戏充值所用的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要不要列为遗产?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李律师看来,这已是个需要及时做出法律应对的现实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财产种类日益丰富,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有价证劵、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股权收益等,都是在继承法立法之时没有出现的。李律师说:“颁行于上世纪80年代的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法律需求,今年我提交了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

  李律师表示,现行继承法没有对丰富的遗产种类加以规定,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继承问题,人体胚胎的继承问题等,都需要继承法予以明确规定。

  她同时提出,现在以新兴科技产品为载体的新型遗嘱大量出现,如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手机录像的遗嘱,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乃至微博、微信记载的电子数据遗嘱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要有法律予以明确。还有,由于大量独生子女家庭的存在,已使继承法规定的两个法定继承顺序难以保障个人财产在家庭中的传承,因此建议增加法定继承顺序,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并且,在确定遗产继承关系时,要进一步体现对老、幼、病、残等家庭困难人员的养育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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