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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留房产的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26 02: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2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父亲于我母亲1978年结婚,后生育我一人。父亲之前有过一次婚姻,有两个女儿。离婚时各判一个。但两个孩子住在其外婆家,我父亲给予一人的抚养费,直至她们结婚,与我们几乎无来往,父亲于2012年去世。现有两套房产:其一,我父亲婚前的福利分房,于2010年购买产权,产权人我父亲一人。其二,我与母亲的户口一直在外婆的私房,动迁后分得一套房子,但产权于2013年购买,父亲已去世,产权人我和母亲。我奶奶与我爷爷在我父亲成年前已离婚,后再婚生育3个子女,几乎无来往,奶奶健在。请问哪些属于遗产?如何分割?今后我母亲的财产两个姐姐可否继承?奶奶过世后他的子女有无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权利?

  沪律网湖北肖贵宾律师回复:

  首先要将你父亲的遗产从家庭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2012年你父亲去世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你父亲的,应当作为遗产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你父亲的财产应当由你母亲、你、你两个姐姐和你奶奶继承。至于2013年你父亲去世后购买的房产我认为不属于你父亲的遗产,因而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沪律网广东萧海燕律师回复:

  一、2010年房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是遗产。2013的房不是你父亲的遗产。

  二、你父亲的遗产,你母亲、你、你姐姐、你奶奶都是法定继承人。

  三、你母亲的遗产两个姐姐不能继承。

  四、你奶奶如去世后,你奶奶的再婚子女无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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