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继子女是否拥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5-24 15: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5 ℃

  导读: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否拥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呢?在继承份额上面是否有差别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在处理养子女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也就是说,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法规条文: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