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发布时间:2017-05-20 14:2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4 ℃

  案情简介

  个体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财产和债务。因为财产争执,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将王某现在的妻子李某诉上法庭,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继女张某(系李某亲生女儿)以自己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经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由,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4条对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的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死者王某的继子女,跟随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其要求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来分割继父王某所遗留的遗产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