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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婚内患病回娘家,法院判决丈夫要付扶养费
发布时间:2024-04-30 15:30: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 ℃

妻子婚内因患罕见疾病,并且留下后遗症需要康复治疗,现和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丈夫独自抚养女儿。考虑到自己的父母已经年迈,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对自己尽到扶养义务。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决被告方支付原告方一定的治疗费和生活费。

原告王某诉称,肖某与王某为夫妻,某天王某突发疾病,后被确诊为某罕见的脑血管疾病,经治疗好转后因后遗症,王某被建议继续康复训练。期间,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王某支付医药费7.28万元,其中,王某住院期间通过社会救助筹集款项4.2万元。为治病,王某还变卖首饰共计1.3万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亦由王某自行承担。现王某与父母居住生活,二人的女儿随肖某生活。因王某还需后续治疗,而父母年迈,无力帮衬,肖某仅支付部分费用,王某遂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扶养费。肖某表示,婚后家中所有财产均由王某保管,共计32万元,王某称将款项已存入银行,但未提供存款证明。因婚后购买了房子,肖某除了抚育女儿,同时还要每月偿还房贷,压力较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已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就医较为困难,作为王某的丈夫,肖某应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为王某提供关怀和帮助。考虑到王某已通过社会救助筹集到部分款项,加上肖某现实的经济压力,法院对王某主张的前期治疗费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肖某限期内向王某支付2万元治疗费;根据双方收入、地区生活水平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行支付3年生活费1.8万元;另建议肖某时刻关注王某治疗情况,多给予王某关怀。

妻子婚内患病回娘家,法院判决丈夫要付扶养费

问题1:夫妻之间互相负有扶养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源于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在陷入困境时,另一方都有义务进行帮衬,这不仅仅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也是基本道德的义务。

问题2: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

律师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的,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当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但前提是对方具有扶养的能力而不进行扶养。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则一般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的帮助,而不再是以“扶养费”的名义。

问题3:本案中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道:王某和肖某之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如今王某因患疾病的缘故,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虽和其父母一起生活,但其父母也年迈而缺少经济来源,因此王某在生活上存在困难,肖某理应尽到照顾的扶养的义务。法院判决的治疗费和生活费,是从物质上保障王某今后的生活,但肖某更多的应当是照顾王某,这是夫妻之间精神上的扶持和帮助,也是患难见真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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