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般我们认为的是,喝了酒不开车,那当然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在下面的这起案件中,不仅喝了酒的司机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坐在副驾驶的同伴也被判处了危险驾驶罪,两人构成共犯,且都是主犯。
被告人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饭后又驾车带着朋友来到蒋某工作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分别判决两人拘役一个月,判处罚金二千元。
问题1: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表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该条文列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在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危险而放任或希望这种状态的发生。
问题2:本案中的张某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指出:虽然本案中张某在被交警查获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一方面其在之前是驾驶过车辆的,只是当时没有被交警查获;另一方面,其在明知蒋某也大量饮酒的情况下,让将车交给其驾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构成共犯的性质,且也对犯罪构成了主要作用,因此两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问题3:在实践中,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有哪些情形?
律师提醒道:从司法实践看,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已经醉酒的人驾驶;二是明知驾驶员会驾车,但仍通过劝酒或胁迫等方式让其饮酒,且之后不给其找代驾等;三是明知驾驶员已经醉酒,仍进行教唆或者胁迫驾驶员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