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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丈夫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妻子起诉第三者主张返还款项
发布时间:2024-02-29 22:29: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0 ℃

丈夫在婚内出轨,瞒着妻子向情人陆续转账了177万余元,妻子发现后,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款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全额返还相应的款项。

钱某和赵某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与被告孙某发生了婚外情,在这期间,钱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177余万元。妻子赵某认为,钱某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以钱某给孙某转账属无效民事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孙某辩称,钱某向其转账系自愿赠与,且包含两人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返还,但孙某未提供相关证据。钱某称,转出的钱款没有与孙某共同消费支出。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钱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无偿赠与孙某财产,系钱某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赵某的同意或追认,且赠与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孙某需向原告赵某返还不当得利。法院遂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孙某返还赵某案涉款项。

丈夫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妻子起诉第三者主张返还款项

问题1:本案中案涉款项是否为钱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钱某是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的,而钱某和赵某在婚后形成的财产都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难以区分钱某微信里的款项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但从常理视之,两人结婚多年,钱某通过微信转的款项应当是在婚后形成的,故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问题2:本案中钱某向孙某的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钱某和孙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两人的关系本就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而钱某又向孙某赠与了如此巨额的财产,更是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系无效。

问题3: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赵某全部款项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一方面,钱某在向孙某赠与财产时,没有经赵某同意,因此对共同财产没有处分权;另一方面,钱某向孙某赠与财产的行为又属于无效的行为,因此孙某应当依法退还赵某相应的款项,使这些款项重新成为钱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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