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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姑姑侄子和姐姐妹妹因房屋继承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4-02-26 22:26: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 ℃

老人去年后,大女儿和小女儿因为继承老人房屋的问题产生了纠纷,小女儿认为子承父业,父亲的遗产应当由儿子继承,而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所以应当由孙子继承遗产,因此发生了姑姑和侄子,姐姐和妹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李某有一子三女,在县城有一套楼房。李某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李某与大女儿李某甲、孙子李某乙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主要由李某甲照顾。后来李某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归李某甲所有。2023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原告李某甲欲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时,相关部门告知案涉房产需要先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随后,李某甲找到两个妹妹以及侄子李某乙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只得到二妹的配合,小妹李某丙以及侄子李某乙坚决不予配合。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甲将侄子李某乙及妹妹李某丙诉至法庭。法官经了解,李某甲精心照顾李某近十年,付出了很多,老人立遗嘱也是想将遗产给原告李某甲作为补偿,原告二妹亦明确表示,尊重父亲的遗嘱意愿。然而,被告李某丙思想比较封建,她认为按照“子承父业”传统风俗,愿意将自己的份额让由被告李某乙继承。被告李某乙认为,作为爷爷生前最疼爱的孙子,也是唯一一个男孙,理应继承爷爷的所有财产。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向李某乙释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列明姑姑近年来照顾爷爷的各项开支,引导其作为晚辈应当体谅姑姑的付出与不易。经过法官耐心劝导,姑侄隔阂得以消除,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合意。因另两人在外地务工,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趁热打铁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内容进行两人确认。

姑姑侄子和姐姐妹妹因房屋继承对簿公堂

问题1:本案中存在遗嘱,是否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李某甲在李某生前对其尽到了赡养的义务,李某留下遗嘱是为了补偿李某甲,也可以佐证本案中的遗嘱确实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本案在理论上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

问题2:李某乙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李某乙的父亲先于李某去世,因此李某乙代位享有其父亲对李某的继承权,也就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的前提是法定继承权。

问题3:如果本案不是调解结案的话,则应当由谁来继承遗产?

律师解释道:由于本案最终是经过法官调解后结案的,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但如果不是调解结案的话,那么就需要看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李某是将其所有遗产留给李某甲的,那么都应当由李某甲来继承;如果没有明确写到将所有遗产留给李某甲的,遗嘱之外的遗产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李某的三个女儿以及李某乙来继承,同时考虑到李某甲对李某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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