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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19 18:19: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5 ℃

夫妻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在财产分割部分中,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10万元给女方。但是在离婚后,男方一直未按约定付款,女方便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男方需如约支付女方10万元的补偿款。

赵某与王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赵某名下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王某10万元,约定补偿款于2021年5月前给付。然而直至2023年赵某仍未按约定给付王某补偿款,王某多次与赵某沟通,希望赵某履行《离婚协议书》将10万元补偿款及时给付,但赵某以不认可《离婚协议书》为由不予给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补偿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赵某给付王某补偿款10万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该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对赵某和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诉请要求赵某按约定给付其补偿款,于法有据,遂判决赵某给付王某补偿款10万元。

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被起诉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赵某和王某对房屋的分割方案?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由于本案中赵某和王某所分割的房屋为两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所有,但是赵某应当对此补偿王某十万元,这实际上就是支付了一笔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问题2:本案的离婚协议对赵某和王某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律师解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赵某和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包括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履行。

问题3:法院审理本案的思路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关键要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是否存在一方收到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若不存在的,则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为有效协议,无法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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