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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卖家夫妻闹离婚,导致买家多年未实现房屋过户
发布时间:2023-11-11 18:11: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 ℃

买卖房屋多年后,卖家一直没有配合买家完成过户手续,买家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卖家卖的房屋原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因为夫妻俩正在闹矛盾,所以一直没有完成过户的事宜,最近经法官的调解,卖家夫妻配合完成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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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某与被告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鲁某购买被告左某所有的住房一套,房款共计15万元,原告鲁某先支付145000元,剩余5000元过户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鲁某按约定向被告左某支付房款145000元,但被告左某一直推脱协助原告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鲁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得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隐瞒了涉案房屋并不是其自有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正与妻子苏某闹离婚,苏某正在气头上,不同意与左某一起协助原告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院调解,被告和其妻子最终同意暂时放下婚姻矛盾,一致表示先解决办理房屋过户问题。最终,案涉房屋完成了过户手续。
问题1:本案中左某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房屋为左某和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左某在没有经过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问题2: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少分或不分对方财产。如果没有离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亦可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被处分的财产或者是相应的折价款。
问题3:本案中鲁某是否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鲁某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并不知道房屋是左某和苏某的共同财产,左某属于无权处分,鲁某也已经支付了合理的房屋款项,并且苏某和左某最终配合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鲁某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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