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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好友去世且继承人放弃遗产,交由其炒股的40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1-08 19:08: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 ℃

好友有丰富的炒股经验,也表示能帮自己炒股,一男子便将40万转给了好友用于炒股,但是好友却因病去世,而好友的遗产又无人继承,那么这笔40万的债权该何去何从呢?

好友去世且继承人放弃遗产,交由其炒股的40万怎么办?
于某与庞某是好友。庞某对于某称,自己有投资股票的经验,且有非常看好的股票,为感谢于某,其愿意帮助于某进行股票投资。于某出于对庞某的信任,向庞某转账40万元。但过了几个月,庞某因病去世。后经查明,庞某的证券账户内股票市值及资金余额共计26万余元。于某便想要追回自己投入的40万元。于某将庞某的女儿、母亲及两个妹妹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人返还其本金40万元及相应收益。但在庭审中,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庞某的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将款项交与庞某,由庞某进行股票投资,就该投资于某享有利益,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庞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法院查明结果和历城区民政局发出的公告,庞某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庞某遗产继承的权利,且在公告期内亦无其他权利人申报主张权利,庞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中,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适宜性权威性较高。现于某申请指定历城区民政局作为庞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已经查明的庞某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及其他已经查明的小额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应当列入遗产进行管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庞某的遗产管理人。
问题1:为何庞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可以不对庞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我刚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对于超过继承的遗产价值之外的被继承人的债务部分,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若放弃继承的,则都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2:本案中当地民政局为何会成为庞某的遗产管理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于在本案中,庞某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产,庞某也没有其他的继承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庞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庞某的遗产管理人。
问题3:本案中于某的债权如何追回?
律师解释:法院目前已经判决当地民政局作为庞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某应当向民政局反馈自己的债权情况,在查明庞某的遗产和债务情况后,再对于某的债权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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