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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身无分文,债权人起诉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时间:2023-11-05 18:05: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7 ℃

因债务人一直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债权人相应的款项,并且还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都转移了,债权人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身无分文,债权人起诉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分割协议
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因周某在将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故陈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认为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问题1:本案中周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其和田某的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如果陈某要主张周某的债务属于和田某的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则需要证明田某事后对这笔债务进行了追认,但该举证难度较大。
问题2: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为何能被撤销?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和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就是将财产都转移给了田某,以此达到周某因无财产可被执行而逃避执行的目的,周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陈某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部分应当被撤销。
问题3: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被撤销了,离婚协议书是否还有效?
律师解释到:离婚协议书包含了身份关系的协议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此即便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被撤销了,也不影响身份关系的协议部分,周某和田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仍然已经终止,离婚协议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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