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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结婚生子,死后遗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5-11-01 07:01: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00 ℃

不近女色、不缔结婚姻是我国佛教僧侣的基本戒律。虽说,日本和尚可以娶妻生子,中国和尚可不行。这样的事就发生在了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三合寺一位名叫释香雨的法师身上。

“和尚”结婚生子,	死后遗产怎么分?

法师释香雨,俗名蒋某,1967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2000年底至2009年4月间,他在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三合寺任主持,既然已剃度出家,就应当遵守佛寺的规矩,不沾酒肉,不近女色。可是释香雨三合寺期间到处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名女弟子有染,更是与两名女弟子分别生下“私生子”。

2009年4月17日,南昌县佛教协会以“释香雨(俗名蒋某)与人结婚生子,已破佛教根本戒,并到处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又触犯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为由,收缴了其戒牒,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勒令其出寺。

蒋某被迫离开三合寺后,前往其弟子燕燕在广东开办的电子厂工作。燕燕是个有夫之妇,但在后来仍是与蒋某来往私密。期间,蒋某与燕燕分别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购买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蒋某与燕燕。此外,他于2009年4月7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号为浙C33900,所有人为蒋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由燕燕使用。

2012年4月15日,蒋某因病在江西省万年县人民医院去世。蒋某生前未与人登记结婚,无妻子、子女,只有父亲魁魁、母亲明明及兄弟等亲人,但是曾于女弟子娇娇同居,并生“私生子”阳阳。于是,围绕着蒋某与燕燕上述共有三处房产的一半产权及蒋某所有的小车继承问题,2012年至2015年,两名“非婚生子”江江和沐沐、蒋某父母、燕燕展开了激烈的“遗产之争”。

“非婚生子”起诉,请求法定继承

2012年7月,“非婚生子”江江、沐沐、以蒋某父母为原告,以燕燕为被告,请求法定继承蒋某芬遗产。案件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均不能证明江江、沐沐是被继承人蒋某之子。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江江、沐沐主张是被继承人蒋某的儿子,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证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另行起诉,继承人承担债务。

第三人燕燕在接到原告江江、沐沐起诉状后,于同年8月14日,也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承人江江、沐沐、魁魁、明明在继承蒋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蒋某提供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且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告继承了死者蒋某的遗产,而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四被告继承了死者蒋某的遗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燕燕的诉讼请求。

“和尚”父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2014年7月,蒋某父母以燕燕为被告,向南昌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诉称:其儿蒋某对与被告燕燕共有的三处房产享有一半所有权,原告是唯一的继承人,对上述房产的一半享有继承权,现要求对财产分割,请求燕燕给付人民币100万元。
经该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诉争的三处房产归被告燕燕所有;二、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两天内配合燕燕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至被告燕燕名下,过户费用由燕燕承担。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蒋某父母起诉要求分割100万元后,为何放弃这100万元与燕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都是常人难于理解的。虽然,法律上规定当事人有放弃财产的权利,但他们当初又为何要起诉呢?上述情况,说明当前不诚信诉讼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民法院应加强诚信诉讼的宣传,增强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意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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