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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前妻打牌,起诉变更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8-17 16:17: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3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孩子的父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三年后,孩子的父亲认为孩子的母亲经常打牌,不利于对孩子的教育,陪伴孩子的时间也短,因此孩子的父亲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但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孩子父亲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妻子谢某于3年前协议离婚后,约定儿子跟随谢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今年3月,张某认为谢某打牌影响孩子教育,且亲自陪伴时间较少,便擅自带走孩子,中断了孩子上幼儿园,并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驳回诉求,并向双方都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母亲加强亲子陪伴和养育,并对父亲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法官表示,这也是江苏首例将家庭教育指导令直接引入裁判文书。

男子因前妻打牌,起诉变更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问题1:如何看待张某和谢某离婚后,儿子跟随谢某生活,由张某支付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父母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终止,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问题2:本案中,张某主张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虽然张某主张谢某经常打牌,影响了对孩子教育,且其亲自陪伴孩子时间较短,但是这不足以达到可以变更抚养子女关系的法定情形。客观来看,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要达到法定的条件,并且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否则过于随意地变更抚养关系,反而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问题3:本案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提醒到: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在子女的成长道路上,父母任何一方的缺位都是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因此,即便是父母离婚的,也要对子女的抚养上心,要尽可能地陪伴子女,对其教育和成长给予应尽的责任。法律固然能够让父母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更多的,还是要父母自己,主动承担起那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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