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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妪摔倒状告滑板车少年,法院判决少年不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13 16:13: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02 ℃

去年的元旦假期,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古镇迎来客流高峰,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张奶奶与推着滑板车的13岁少年小浩相遇,张奶奶倒地受伤,共花费8万多元,将小浩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奶奶的诉讼请求,认定小浩不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诉称,自己与家人在古镇闲逛,突然被小浩的滑板车绊倒,致使自己受伤,自己并无任何责任,被告小浩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辩称,张奶奶受伤并非小浩造成,是原告自己选择跨越滑板车,在这过程中被滑板车绊倒,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不应该由小浩承担责任。被告小浩及其父母认为滑板车旁边有足够大的空间供人通行,原告在明知自己腿脚不便的情况下,仍选择主动跨越滑板车,这是一个瞬间动作,旁边的人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滑倒是张奶奶自主选择的结果。事发时小浩双手握着滑板车车把,站在一旁等待父母,对身后张奶奶摔倒的经过并不知情。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小浩正扶着滑板车站在原地,并未走动,原告被滑板车绊倒。绊倒的原因双方均不清楚,事发现场无监控,但有执勤的保安目睹事发经过。根据公安机关对执勤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可知,原告是在跨越滑板车时被后轮绊倒。事发当天古镇人流虽多,但原告未能举证古镇不允许滑板车进入。当时小浩站在路上,其本人及滑板车均处于静止状态,原告采取跨越滑板车的方式绊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旬老妪摔倒状告滑板车少年,法院判决少年不需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法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过错。原告主张一般侵权责任,则需要从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问题2:本案中小浩的父母为何也是被告?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浩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浩的监护人,在小浩作为侵权人成为被告后,其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小浩经法院判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则应当由小浩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

问题3:本案背后给我们的法律警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案件,由于采取的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要针对被告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过错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以支持。像在本案中,原告是因本身的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被告在客观事实上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原告方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尤其是涉及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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