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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后去世,妻子仍要承担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22-04-22 20:22: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46 ℃

丈夫为了开服装店而欠下了一笔不菲的债务,在店铺成功开起来后,丈夫却因病去世了,妻子悲痛之余接手了店铺,但是债主找到她,要求偿还其丈夫在生前所借的债务。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本案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去世后,妻子仍然负有偿还的责任。

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后去世,妻子仍要承担偿还债务

刘某与陶某是夫妻。2012年,原告李某与陶某开始做生意。2012年9月,原告李某为陶某垫付了店面装修款24万元,同日还借给陶某现金1万元。2013年6月,陶某以汇款方式还给李某9万元。2014年1月陶某病故,其经营的服装商店由其妻刘某继续经营。2014年5月10日李某持一张有陶某签名的向李某借款25万元(注明已还9万元)的借条向刘某索要欠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之妻刘某偿还借款16万元。刘某辩称其根本不认识李某,陶某生前未向李某借过钱,借条上的签名不是陶某所签。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后,认定借条的“借款人”处“陶某”署名字迹与陶某生前字迹(被告刘某提供)相同,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真实。结合李某与陶某曾有生意往来、且有证人对垫付装修款和借款经过的证言及陶某向李某汇款还债的情况,认定陶某生前欠李某款16万元属实,同时认定该笔欠款发生在被告刘某与陶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排除其为陶某个人所负债务,系刘某与陶某的夫妻共同之债。法院依据婚姻法中“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履行还款16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如果从当前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那么本案中的债务是用于刘某与陶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是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陶某去世后,刘某仍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为一个条件,其中也包括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那么相关的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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