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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2-02-25 18:25: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4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碍,婚后一直没有治愈,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男方也表示同意。法院审理后,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

女子因丈夫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原告张某诉称,她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认可后确定恋爱关系并领证结婚。没想到婚后汪某却拒绝同房,导致其曾因想不开自杀过。后经多次沟通,汪某才承认自己性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其隐瞒,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张某认为,汪某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婚姻,故其诉至法院。被告汪某辩称,他同意撤销双方婚姻,其婚前知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一直吃药治疗,婚前确实没有如实告知张某自己的病情,隐瞒了患病事实。为了降低对张某的伤害,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并认可张某主张的赔偿标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性功能障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汪某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张某,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汪某认可张某主张的赔偿标准,遂判决撤销张某与汪某的婚姻,汪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问题1 :本案中张某和汪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在《婚姻法》时代,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形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其第1051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况,因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婚姻系有效婚姻。

问题2:本案中的婚姻为何会被撤销?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在结婚后夫妻另一方是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而撤销婚姻,正是撤销合法的婚姻。

问题3:本案中汪某和张某的婚姻被撤销后,其子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汪某和张某的婚姻被撤销后,其财产分割问题应按照同居关系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汪某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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