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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继母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义务,法院如此判!
发布时间:2022-02-11 18:11: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79 ℃

一对夫妻再婚后,女方年纪已大,生活困难,便要求两个继子女对自己尽到赡养的义务,和子女协商不成后,继母便将两个继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一个子女和继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在这个子女成年后,需要年迈的继母尽到赡养的义务。

江苏一继母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义务,法院如此判!

江苏徐州的刘某某与前妻育有5个子女,丧偶后与邹某某相识并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无共同子女,邹某某主张其对刘四、刘小五(均为化名)尽到了母亲的责任,现年岁已高、身患疾病、生活困难,要求2个孩子尽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某对刘四抚育期较短,而与刘小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小五应对邹某某尽赡养义务。法官表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继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问题1: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上海遗产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此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致;另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此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是姻亲关系,会受到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

问题2: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本案中两个继子女里有一个和继母邹某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另一个抚育期较短,故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和邹某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刘小五,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于年迈且生活困难的邹某某需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需要根据个案而视之,两者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需要从抚育期的长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来认定,当然即便是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从家庭因素视之,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以及成年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应当是尽到扶养的责任,只不过在此情况下的责任并非为法律所能强制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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