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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约自杀,丈夫助妻子上吊后害怕逃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09 18:09: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03 ℃

一对夫妻因为生活债务而无力偿还,便相约自杀。然而在帮助妻子上吊后,妻子死了,丈夫却害怕离开了。妻子的尸体被发现后,丈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坦白了事实,丈夫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

夫妻相约自杀,丈夫助妻子上吊后害怕逃跑被判刑

日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鞠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生活债务问题萌生自杀念头,两人商议好共同自杀。鞠某与高某在某高压电线铁塔下一空地上,鞠某帮助高某将自杀用的绳子系到铁塔横梁,并将高某扶到绳子下方,后高某上吊自杀,鞠某见高某自杀后突然感到害怕,遂放弃自杀念头,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系缢死。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鞠某供述道,相约自杀的原因是无力还债,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但看到妻子上吊后,又突然感到很害怕,所以放弃自杀念头并离开了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因此,判决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问题1:鞠某为何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他人自杀,虽然他人也表示想自杀,但是生命权不属于可以放弃的权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帮助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亦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问题2:从民事的角度看,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债权?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0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在去世后,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若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其就不负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问题3:本案中,高某去世后,鞠某是否对两人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高某和鞠某所欠的债务是属于生活债务,那么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高某去世后,鞠某对于该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需要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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