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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年支付女方生活费,双方因此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21-12-30 08:30: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87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男方每年要给女方一笔五万元的生活费,直到女方再婚为止,但是在两人离婚后,男方便拒绝支付女方生活费,女方因此将男方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本案指出,本案中关于生活费的协议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只要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男方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支付女方生活费。

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年支付女方生活费,双方因此对薄公堂

王某诉称,其与与姚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姚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一直隐瞒财产。此种状态始终不能改善的情况下,双方便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姚某每年应当支付5万元生活费,至自己再婚为止。但双方离婚后,姚某未依照约定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支付生活费20万元及利息。姚某辩称,王某在这一段时间没有和其联系过,口头或书面的都没有,应该视为王某自动放弃了。离婚协议约定给王某生活费是有条件的,是王某没有工作,也没有再婚的情况下才给付,其不清楚王某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在王某不具备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其不同意给付。另外,因为王某是采取欺骗的方式签订的该条款,在签订协议时王某隐瞒了其工作情况,故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五条的约定。针对姚某的反诉,王某辩称,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骗,双方是去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民政局的办事人员让双方写一个离婚协议,双方就在下面写了一个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民政局都有一份,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从和姚某结婚到离婚都没有工作。离婚之后找过工作,但是因为年龄大了,也不好找。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工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与姚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由于姚某未按协议第5条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王某起诉要求姚某给付生活费,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离婚协议第5条约定的是每年支付5万元生活费,费用的给付具有连续性,而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费用的给付期限,故姚某主张王某在此之前从未向其主张过本案生活费用,已放弃了相关权利之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姚某主张王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而且自双方离婚后一年内以及自2008年姚某已经知道王某的工作状况后一年内,姚某均未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5条,因此,姚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5条之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生活费共计二十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姚某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支付王某生活费的约定,这实际上是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当姚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该协议时受到王某的欺诈或胁迫时,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认定为合法有效,姚某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支付王某相应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关系的约定,即关于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二是财产关系的约定,即关于夫妻财产以及债务的分割。其中,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是不能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而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如果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时,是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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