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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丧失生育能力,妻子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1-12-29 08:29: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41 ℃

因为丈夫不能生育,一对夫妻在结婚六年的时间里都没有生育子女,妻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法院是否会准予离婚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如今夫妻一方无法生育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一些科学技术来加以解决的,其不应当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因为无法生育而达到了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那么法院还是应当判决离婚的。

丈夫丧失生育能力,妻子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对于张某无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结婚6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都较好,虽因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张某无生育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因为张某无法生育,而导致其和李某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如果经法院的调解,李某和张某之间的矛盾能够加以缓和的,那么法院不应当准予离婚;但如果经法院调解,两人之间的矛盾不能加以缓解的,并且愈演愈烈的可能性较大的,那么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沪律网提示:上次针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司法解释,将一方因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作为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并没有将夫妻一方因为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的情形纳入其中,这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育子女能够借助更多的外力加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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