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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AA制,丈夫婚内向妻子借钱,离婚后仍然需要还
发布时间:2021-11-18 08:18: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05 ℃

一对夫妻在结婚时约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在婚内丈夫向妻子借了10万元做生意用,在离婚后,女方向男方索要这笔借款及利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解释到,因为本案中的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两人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向女方所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会因为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不用偿还。

夫妻AA制,丈夫婚内向妻子借钱,离婚后仍然需要还

阿娟与阿远(均为化名)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于2012年2月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2012年2月底,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远补写借条,阿远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阿娟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阿远 2013.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阿娟收执。2014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心平气和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阿远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阿远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由于两人在婚内对财产和债务有约定,所以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阿远在婚内对阿娟所借的债务,也因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而使得阿远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沪律网提示:上述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做了规定,但是如果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所借的就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借款的一方需要对债务承担全部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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