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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对孙子的探望权能否实现?
    发布时间:2021-11-17 08:17: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3 ℃

     

    在父母离婚,孩子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了长达九年的时间,但是随着孩子的母亲将孩子带往了外国读书,祖父母思孙心切,却无法探望,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孙子。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虽然祖父母对孙子女之间不存在探望权,但是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是我们人之常情,在正常情况下,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祖父母对孙子的探望权能否实现?

    丁某夫妇系小文的祖父母,几年前,小文的父亲与母亲白某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小文一直跟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后来,小文的父亲与白某协商,将小文变更由白某抚养,其后小文被白某带至德国学习和生活。然而白某却不允许小文回国探亲,且时常阻挠小文与其祖父母联系。祖孙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妇通过联系当地使领馆等多种方式,仍不能与其孙小文相见,丁某夫妇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权。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在前往德国居住前,在长达9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小文与丁某夫妇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份感情对双方来说都是难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丁某夫妇表达了强烈的回国探亲的愿望。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指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基于此,丁某夫妇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既契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妇要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诚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但是从本案的情形来看,丁某夫妇抚养了小文较长的时间,和小文之间有着浓厚的感情基础,当其和小文分居两国后,其想探望小文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法院能够部分支持丁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也是人性化判决的体现。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目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探望权只是限于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没有将其扩展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虽然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强调了保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望,但是这不代表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享有了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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