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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屋留给女方,男方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前儿媳
发布时间:2021-06-15 18:15: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1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房屋在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但是随后男方的父母讲前儿媳告上了法院,诉称这套房屋只是挂在儿子的名下,他们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因此要求前儿媳返还这套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一方主张的借名买房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夫妻离婚后房屋留给女方,男方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前儿媳

小张与莉莉(均为化名)于2012年结婚,2020年5月离婚。小张的父母表示:涉诉的房屋是2008年时候和小张约定用小张的名义购买的,购买系争房屋的所有钱款、税费皆由小张的父母全额承担,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12年小张与莉莉办婚礼前,小张隐瞒父母将系争房屋变更为他与莉莉共同共有。2020年5月,小张与莉莉协议离婚,并将房屋无偿赠与了莉莉。小张父母表示他们对这些都不知情。小张也同意了其父母的说法。莉莉则表示老张夫妇与小张之间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她与小张签订了个人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四人都在场,老张夫妇不可能不知情。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与小张共同归还贷款,故老张夫妇只支出了部分款项。而且房屋一直用作婚房由小俩口居住,婚前也由小张使用,老张夫妇从未居住使用过。法院审理后表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均以小张名义办理,莉莉婚后以配偶身份登记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从对外公示意义而言,房屋产权属于小张及莉莉所有。由于房屋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增加房屋共有产权人是家庭生活的重大决定之一,老张夫妇陈述对此完全不知情,不符常理,法院难以采信。虽然在房屋购买过程中,确实存在老张支付购房首付款、契税等事实,但日常每月还贷部分则是通过小张名下账户还款,莉莉在后期也以其公积金账户参与归还部分款项,虽老张与儿子之间有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情况,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据此认定用于日常归还房贷的钱均由老张夫妇支付。而且购房时小张已参加工作,所以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将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解释更具合理性。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老张夫妇所述之借名买房存在合理解释,驳回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问题1:在小张和莉莉离婚的时候,小张将房屋赠与给莉莉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是离婚的男女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一方受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对男女双方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因此本案中小张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莉莉是有效的。

问题2:如何看待小张的父母诉称的是他们给小张购买的?

律师表示:小张的父母诉称涉案房屋是其借用小张的名义购买的,并且相关的购房款都是由其支付的,但是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小张和莉莉婚后,房屋的贷款是从小张名下的账户支付的,莉莉在后期也以其公积金账户参与归还部分款项,从这些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小张父母借小张名义购买的,即不能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问题3:涉案房屋在小张和莉莉离婚之前是否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张在和莉莉结婚后,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两人的名下,并且在结婚后,两人共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这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两人离婚前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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