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两家代孕中介司因合作问题而打官司,法院:全部移交公安
发布时间:2021-06-16 18:16: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0 ℃

“代孕”一直以来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但不想因合作关系破裂,一家代孕中介将另一代孕中介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百万元的管理费。法院在审理后,不仅裁定驳回起诉,而且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两家代孕公司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两家代孕中介司因合作问题而打官司,法院:全部移交公安

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代孕母亲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了《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婴儿的出生看护等。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在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名“客户”给陈某,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2020年11月,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无需返还上述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

问题1:从《民法典》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之间签订的协议?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和陈某签订的协议是针对商业代孕的,而商业代孕是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双方签订的该协议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是无效的协议。

问题2:既然协议本身是违背法律法规的,那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判决协议无效?而为什么是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强调到: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为商业代孕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张某和陈某作为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人员,其两人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即便从效力上看,协议本身是无效的,但法院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而是应当将其移送给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3:如何看待“代孕”行为?

律师指出:前不久明星代孕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代孕”的新一波关注,代孕本身就存在的极大的伦理道德风险,而代孕衍生出来的诸如非法行医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犯罪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对于各种形式的代孕是明令禁止的。但民间的代孕仍然存在,如何进一步对这些现象进行治理,尚需立法以及司法的完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