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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结婚当天去世,公婆起诉儿媳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1-05-05 18:05: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5 ℃

儿子在结婚当天因为意外去世,本是一场喜事,却变成了一场丧事,父母在悲痛之余,在找儿媳返还彩礼协商未果后,将儿媳告上了法院,要求儿媳返还彩礼,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的情形较为的特殊,法院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对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规定作了扩张解释,从而判决彩礼应当部分返还。

儿子结婚当天去世,公婆起诉儿媳返还彩礼

范某、孟某诉称:两人的儿子范某某与陈某是同学关系,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二原告及儿子给付陈某彩礼86000元,随后范某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19年5月,原告及儿子给付陈某催娶现金20000元及红包10000元,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在当日,范某某就去世了。原告及儿子给付的彩礼,大部分是借款,给付后,原告生活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彩礼116000元。陈某辩称:其与原告之子范某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的婚约关系已因结婚登记而转化为婚姻关系。因范某某死亡,二人的婚姻关系也自范某某死亡之日已经自然终止,现原告之子范某某与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婚约关系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也就无需解除婚约,更不存在所谓的婚约财产纠纷。而且二原告不是婚约关系的相对方,也不是彩礼的给付主体,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原告诉称的彩礼给付数额及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均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往往不仅限于订立婚约的男方和女方,一般会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成员。本案中,二原告确实曾向他人借款,该事实说明,二原告也是彩礼的给付人,因此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人作为原告的主体适格。在订婚当日给付彩礼66000元,催娶时,原告给付20000元,亦应认定为彩礼,其他的都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所以本案彩礼数额是86000元。范某某于结婚当日去世,本案符合返还彩礼的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虽然法律规定适用该种情形应以离婚为条件,但是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是,适用该规定应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范某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因范某某的去世而自然解除,故本案属于能够返还彩礼的范畴,范某、孟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故酌情认定为陈某应返还给范某、孟某现金彩礼2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不存在法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从客观情况来看,范某某在结婚当天就去世,和陈某之间的婚姻已然是不可能持续了,因此彩礼的目的也是没有实现的,所以范某和孟某作为彩礼的给付方,可以诉请陈某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只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依据并不局限于这三种情形,因此法官在应用上述司法解释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采用的是扩张性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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