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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拿出遗嘱要继承父母的房屋,弟弟否定遗嘱的真实性
发布时间:2021-05-04 19:04: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1 ℃

父母相继去世后,姐姐拿着父亲按过手印的遗嘱要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屋,但是弟弟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两人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在仔细审查遗嘱后,确认不承认遗嘱的效力,相关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为了保证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遗嘱必须满足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姐姐拿出遗嘱要继承父母的房屋,弟弟否定遗嘱的真实性

原告郑某1诉称:被告邓某2与原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之父于2018年6月4日去世,其去世前立下书面遗嘱,其名下房屋由原告郑某1一人继承。原、被告之母因患重病成植物人亦于2019年10月17日去世。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继承上述房屋,使原告无法实现继承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郑某2辩称:嘱系原告郑某1自行打印,被继承人系在原告郑某1的帮助下摁下手印,且仅有一位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该遗嘱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已经病危,并使用了吗啡等麻醉药物,其所订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所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确定,涉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1提交的《遗嘱》系打印形成,在性质上与代书遗嘱类似,可参照代书遗嘱的认定标准认定其效力。但涉案《遗嘱》系由原告郑某1在见证人到来之前已经打印成稿,并非见证人根据被继承人的授意而进行的代书,被继承人当时重病在床,身体虚弱,未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中被继承人所捺手印亦系在原告郑某1的辅助下完成,且《遗嘱》所涉房屋系由被继承人及其妻子(即原被告的父母)共同所有,原告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在病重、神志清醒前,有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且被继承人先于其妻子死亡,涉案房产应先由其妻子继承,故该《遗嘱》的形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遗嘱,一方面在形式要件上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另一方面在实质要件上不能证明系被继承人处分自己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的效力不能在继承中得到承认,相关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沪律网指出:公民在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合法享有的财产,诸如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他人所有份额的财产,公民在立遗嘱时是不能将这些财产全部处分的,这会侵犯到他人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因此如果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该部分的遗嘱就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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