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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一年后女方出走,男方诉请女方返还手镯钱
发布时间:2021-04-24 21:24: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0 ℃

一对情侣在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一年多后,女方离家出走,男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作为彩礼的黄金手镯款。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只要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就应当返还,只是需要结合其他客观情况来认定是返还彩礼的全部还是一部分。

情侣同居一年后女方出走,男方诉请女方返还手镯钱

王某和曹某于2017年6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2019年1月曹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于是王某将曹某起诉到法院,提出从两人认识起至曹某离家出走前,曹某先后以需要用钱为名累计向自己索要现金20000多元,另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索要一只价值11300元的黄金手镯,现两人双方已经分手,解除了同居关系,那么曹某应当返还自己手镯款11300元。被告曹某辩称,原告购买手镯是事实,但是被告本人也支付了3000多元,且该手镯不是被告索要,而是原告赠予,故不同意返还,如返还,原告需要和被告进行算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购买的黄金手镯,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故酌定由被告曹某返还原告王某23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和曹某虽然按照民间习俗办了结婚仪式并且同居,但是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两人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原告所诉请的被告需要返还作为彩礼的手镯款是于法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就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因为男女双方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成为真正的夫妻。男女双方只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且同居的,仍然属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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