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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前妻赔偿
发布时间:2021-04-23 21:23: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3 ℃

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后,发现由自己抚养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由前妻来抚养孩子,并补偿自己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还要赔偿自己一笔精神损失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女方的过错属于重大的过错,对男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院应当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前妻赔偿

李某和兰某本是夫妻,后两人协议离婚,儿子李某某跟随李某生活,兰某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后来,李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李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气愤之下将兰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李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某由兰某抚养;兰某应支付自己这些年为李某某支出的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兰某还应当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兰某辩称:认可李某与李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认可同意将李某某的抚养变更为被告抚养,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请,请求依法驳回,因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某由兰某抚养,同时酌定兰某返还李某部分对李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保险费,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兰某一直隐瞒李某某不是李某亲生的事实,使李某一直以来抚养了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这对于李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因此兰某应当补偿李某抚养李某某的相关费用,以及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关于男女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法院采用的规则是:请求方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并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那么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如果请求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也承担了请求方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院也是可以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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