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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假离婚后弄成真,丈夫索要彩礼不成后怒杀人
发布时间:2021-03-01 23:01: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1 ℃

一单身老汉经人介绍和小自己二十多岁的妻子结婚,不过也因此付出了十几万的彩礼钱,后因为想恢复自己“五保户”的身份,老汉提出跟妻子“假离婚”。没想到,在“假离婚”两年后,女方告诉老汉她跟别人好上了,老汉心痛之余,提出要女方返还彩礼,再遭到女方拒绝后,老汉将其杀害,导致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妻子假离婚后弄成真,丈夫索要彩礼不成后怒杀人

费某一直是孤身一人,直到75岁那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二十多岁的李某,李某离异过两次,还带着两个儿子。李某表示如果费某想和自己在一起的话,费某不仅要彩礼钱,还要同意出钱帮自己的儿子娶媳妇。经济条件本就不怎么好的费某四处筹集到了十五万的彩礼钱,随后李某便和费某结了婚。婚后按照约定,费某分两次拿了九万块钱,用于给李某的儿子结婚花销。但是娶妻后,费某的“五保户”补贴被取消,之前攒下的家底也所剩无几。为了维持两个人的生活花销,他想了一个歪主意——假离婚,借此恢复五保户身份,继续拿补助,他的这个提议得到了李某的支持。很快两人就办理完了离婚手续,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感情也未受到丝毫影响,日子就这么平淡地过了两年。2019年的某天,李某突然跟费某“摊牌”:自己在外面找了个程姓男人,不要再和他一起生活。费某打算找李某要回自己当时给她儿子娶妻拿的九万块钱。费某的要求遭到了李某的拒绝。随后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起,费某随后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砍向李某。一刀没成,费某又追加了几刀。在右半边的头被砍开后,李某倒地不起,费某又拿着刀朝她脖子上砍了几刀。费某将李某杀死后就自首了。后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直至庭审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费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问题1:如何看待“假离婚”?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凡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的离婚,男女双方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即便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的动机是虚假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其离婚的真实动机进行审查,因此像本案中费某和李某为了恢复“五保户”的身份而“假离婚”,从法律上讲两人就是真的离婚了。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李某在和费某“假离婚”又同居两年后提出自己和他人恋爱的事实?

律师指出:李某和费某虽然是动机虚假的“假离婚”,但是两人在已经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两人在“假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费某和李某也不可能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也即情侣关系。而两年后李某提出自己跟他人恋爱的事实,虽然在道德层面有所不妥,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李某的行为没有可以谴责之处。

问题3:在本案中费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呢?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费某如果按照法律的途径来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一般而言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这是因为费某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不长,虽然是“假离婚”,但是这也直接导致了两人的夫妻关系解除,而且费某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再因为给付彩礼,更是雪上加霜,如果费某不是采取极端的手段,而是以法律的途径的话来诉请的话,就完全是两个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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