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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抚养儿子,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2-03 23:03: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6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儿子,但是本应由男方抚养的大儿子在两人离婚后一直跟随着女方生活,男方也只是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于是女方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大儿子的抚养关系,并且要求男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法院在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最需要考虑的就是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选择最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

前夫不抚养儿子,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2017年2月7日,肖某与严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为:“婚生子严某甲由严某抚养成年,抚养费严某自行承担(婚生子严某甲现暂由肖某抚养,直至严某甲小学毕业为止);婚生子严某乙由肖某抚养成年,抚养费肖某自愿承担”。之后,严某甲一直随肖某生活,严某每年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严某甲小学毕业以后,严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既没有给严某甲打过电话,更没有去探望过严某甲,严某甲实际仍由肖某抚养至今。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严某甲变更由肖某抚养,严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严某甲的抚养费至严某甲大学毕业。严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严某、肖某双方就小孩的抚养达成了调解协议,严某甲归严某抚养,但双方离婚以来,严某甲一直随原告肖某生活,严某没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现肖某要求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严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严某甲随肖某生活也更为适宜,故对于肖某请求严某甲变更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严某甲现已年满十三周岁,就读初中二年级,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严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肖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严某甲大学毕业,要求过高,法院酌定由严某每月负担严某甲抚养费1400元,直至严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肖某与严某在离婚时约定严某甲由严某抚养,但是两人离婚后严某甲实际上一直由肖某抚养,严某只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因此严某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对严某甲的抚养义务,严某甲跟随肖某继续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而严某也同意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因此肖某是可以获得严某甲的抚养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法院在审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原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不适合或者不能再继续抚养子女、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父或母是否更适合于抚养子女、子女自身的意愿为何以及如何实现对子女权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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