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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改判
发布时间:2021-02-04 21:04: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66 ℃

妻子向他人借款,在写借条的时候,把丈夫的名字也加在了假条中。后来因为妻子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债权人将夫妻两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二审法院却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这笔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债权人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改判

陈某和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曾向曹某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载明:“借条今日向曹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壹分捌厘。特以此条证明。借款人:陈某。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陈某 陈某某”。“陈某”“陈某某”名字均由陈某书写并按捺手印。后陈某没有在规定的时候内返还借款,曹某便将陈某和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的签字及手印均为陈某所签署、按捺,曹某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判决:陈某应偿还曹某借款,驳回对陈某某诉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曹某提交其母亲、嫂子与陈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讼争借款系用于陈某某与陈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二审法院结合曹某新提供的证明,认定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陈某某认可陈某的借款行为并自该借款中受益;此外,陈某某、陈某亦于二审当庭确认讼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据此足以认定,讼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陈某某和陈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问题1:从《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看,债务在什么情况下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要么该债务是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要么该债务虽然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经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而第二种是该债务虽然是夫妻一方的名义借的,但是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2: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为何认定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应道: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涉案债务的借条上虽然是有陈某和陈某某两人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但是陈某某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都是陈某签和按的,并不等于该债务就是基于陈某和陈某某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债权人曹某也没有证明该债务是用于陈某和陈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是陈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和陈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对该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题3: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何认定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释到:在二审的过程中,债权人曹某提交了新的证明,即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陈某某对于涉案的债务也是知情并且认可的,因此该债务是属于陈某和陈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陈某和陈某某也承认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因此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该债务属于陈某和陈某某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也需要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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