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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尚未结婚却“被结婚五次”,终经法院判决后得以证明
发布时间:2021-01-05 22:05: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8 ℃

前不久,一则“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在这起离奇的案件背后是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冒用和滥用的典型个案。最终经过当事人在多地多部门之间来回寻找法律救济途径后,这一案件终得以彻底地纠正。

2019年12月,尚某与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尚某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五个地方结婚,故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为尚某办理结婚登记。尚某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和她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也从未去过这五个地方。她和男友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她从未结过婚,可是,因系统清清楚楚记载了她的五次“婚史”。好在尚某的男友也没有怀疑她。尚某这五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可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出过远门,身份证也没丢过。因为领不到结婚证,尚某陷入无尽的烦恼中。尚某一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与五个地方的民政局沟通,请求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河北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调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某的两起结婚登记信息。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尚某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8月判决确认尚某与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并责令民政局一并删除尚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随后安徽、山东两地法院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确认冒名婚姻登记无效和冒名婚姻关系不成立。凭着这三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尚某终于证明了自己从未结过婚,和男友再次走进当地民政局,民政局主任亲自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女子尚未结婚却“被结婚五次”,终经法院判决后得以证明

问题1:本案中尚某在五个地方被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答到:尚某被他人借用身份登记的五个婚姻既不是有效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首先虽然尚某的个人信息出现在婚姻登记上,但是其系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后登记,而且根据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原则,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有效的婚姻,一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那么就会构成重婚;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的情形明显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的情形也不属于受胁迫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故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问题2:本案中尚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尚某被借用身份登记的多个婚姻,确实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故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只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相应的婚姻登记即可。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也越来越面临着被他人盗用的风险,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透露给任何陌生人,另一方面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的相关立法也应当进一步推进,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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