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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另一方返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11-23 11:23: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02 ℃

一对再婚夫妻在离婚时,男方指出女方应当返还自己在结婚这些年照顾继子的抚养费,那么女方究竟要否要补偿抚养费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补偿的,因为继父母既然能接受和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就是在事实上默认抚养继子女,这是出于一种自愿,当离婚时,也就不能违背本意再要求对方补偿抚养费了。

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另一方返还抚养费

王某与李某均系再婚,王某2006年带着其与前夫所生三岁的儿子周小某改嫁李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在诉讼中主张周小某2006年至2009年在其家受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就该案被告李某的主张能否支持,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剥夺了李某与周小某间的继父子关系,剥夺了李某将来接受周小某赡养的可能性,应当补偿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李某与王某再婚时就知道周小某要随着过来生活,李某愿意与王某结婚,就是接受了抚养周小某的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周小某跟随王某和李某一起生活,在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也对周小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应当认定李某和周小某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抚养关系,所以李某不能主张王某返还周小某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沪律网提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则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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