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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持男方与异性亲密照片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却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06 10:06: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40 ℃

离婚后,姚红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大量前夫李明与其他异性一起生活、外出旅游和亲热的照片,有些内容甚至不堪入目。证据在手,姚红随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为什么呢?律师来为您分析。

女方持男方与异性亲密照片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却被法院驳回

【案情】

姚红与李明于90年代登记结婚,2018年5月,姚红认为李明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有染,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李明否认出轨,而姚红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最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姚红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个旧手机,手机中有大量李明与其他异性一起生活、外出旅游和亲热的照片,有些内容甚至不堪入目。

掌握证据后,姚红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明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各方观点】

姚红认为这些照片足以证明李明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李明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相关规定明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自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李明仍然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与照片中的女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去旅游时还有其他朋友一起,并未与其同居。离婚的原因是自己与姚红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感情不和。

 

【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了姚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然而,姚红持有大量李明与异性一起生活、外出旅游和亲热的照片,自认为足以证明李明有出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为什么赔偿的请求仍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然而,姚红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已同居,但并不能证明已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而出轨也非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因此,姚红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小结】

律师代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处一室、携手出行,亲热,甚至是“床照”的证据,在道德上这方的行为肯定是要被谴责的,但却未必能达到法律上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最终被法院驳回赔偿的诉请。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91条在原《婚姻法》4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这也许对类似姚红这样的受害者,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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