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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溺亡后父母夫妻感情恶化,法院判决不准离
发布时间:2020-08-08 14:08: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9 ℃

夫妻在婚姻中存在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事,在下面案例中,这对夫妻的感情因为子女双双溺亡而更是跌落到低谷,在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准予双方离婚。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有很多的矛盾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面对和解决的,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是不可取的。

子女溺亡后父母夫妻感情恶化,法院判决不准离

张某和赵某系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在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都因溺水身亡,这让原本就不稳定的婚姻更加雪上加霜,两人至今已经分居三年多,张某曾在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如今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特别是在孩子溺水身亡后,夫妻双方更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关心、关爱与照顾,共同抚平心中的创伤,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都应冷静思考各自在共同生活中的缺点和不足,发挥各自的长处,改正自己的错误,共同为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园而携手并进。虽然张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其它合法有效证据,不予认定;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张某和赵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因孩子的去世而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诚如法院的判决,夫妻俩更应当互帮互助,度过这个心理上的难关,共同继续生活,离婚并不能解决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地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情况,虽也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是还没有达到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是不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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