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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务工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0-08-07 14:07: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3 ℃

丈夫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对妻子和女儿的照顾也很少,妻子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需要,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丈夫表示不愿意离婚,并且还保证自己以后会更顾家,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判决不予离婚。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婚姻事关重大,不应遇到一点矛盾,就走离婚这条最后的路,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给予体谅、关心和理解。

丈夫外出务工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

张某和牛某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1月结婚,2017年1月16日依法领取结婚证。2014年7月生育女儿牛某1(5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小事经常争吵。牛某年年在外打工,挣的钱不够被告花,不管张某和小孩,为了生存,今年张某在外打工,小孩由牛某母亲带,费用由张某承担,就是这样还是得不到牛某的关心和照顾,而且天天骂张某,双方分居达一年多。张某感觉两人婚姻已经没有维持的需要,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牛某表示不想离婚,认为孩子年龄还小,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并表示自己会好好地和张某过日子,努力地挣钱,孩子一直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只需要张某她把孩子照顾好就行。法院认为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经常外出务工,多年来夫妻间聚少离多,双方长时间缺乏沟通、理解,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所致,除此外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被告牛某外出务工也是为了给原告及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原告应理解被告的不易,同时被告也不能忽视对妻子及女儿生活上的关心。相信只要原、被告在日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定能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因此判决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牛某为了生计而外出打工,对张某以及女儿的照顾还不够,从而引起了夫妻两人之间的矛盾,但这样的矛盾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并且牛某也表示不愿意离婚,并且表示在今后会努力地改正,可见夫妻俩的感情还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离婚,并且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和改进的决心,起诉离婚的一方也表示愿意再给予对方机会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中,夫妻感情是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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