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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但未登记,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0-07-28 14:28: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8 ℃

我们都知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彩礼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彩礼是否可以被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以及在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共同生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

结婚但未登记,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13年底,小安(男)与小云(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觉得相见恨晚,于是在2014年初按农村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时小安便给了小云彩礼39800元。婚礼后,双方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就安心地过起了夫妻生活。爱情的甜蜜使得二人的生活起初非常如意,2014年底,小云为小安生下了一个儿子,儿子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几分喜色,同时也引发了双方的家庭纠纷,小云和小安开始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终于,在2015年3月一次大的争吵过后,二人便开始分居生活,曾经的恋人自此形同陌路。分开之后小安越想越气,便将小云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当初给付的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考虑到小安的经济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小云酌情返还小安彩礼1393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小安和小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办理了婚礼,两人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两人的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因此小安支付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实现,在两人分手时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的目的在于男女双方能够形成夫妻关系,这种夫妻关系不只是事实上的,更是法律上的。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即使在事实上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形成了真正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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